9月15日,松滋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等10人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虚假诉讼罪、高利转贷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以来,曹某华纠集被告人邓某林、袁某、姜某等人从事高利放贷。后周某民加入,周、曹二人共谋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实施高利放贷非法牟利。2012年底,受曹某华拉拢,长期从事民间高利放贷的被告人李某甲携带资金和客户资源加入,后期由王某组织刑满释放人员、社会无业人员非法讨债。该组织从银行套取大额信贷资金,先后实施高利转贷犯罪案件11起;为收回高利贷本息,实施非法拘禁犯罪案件2起、虚假诉讼犯罪案件1起。该组织高利放贷累计达23亿余元,虚构项目、套取银行信贷资金2亿余元用于高利转贷;该组织在借款人难以偿还高利贷本息时,通过“转单平账”、制造“虚假流水”等手段多次提起虚假诉讼,意图占有他人财产。
公诉机关认为,周某民、曹某华为谋取非法利益,与被告人李某甲、胡某、邓某林、袁某、吴某俭、姜某、赵某青、李某乙、杨某、王某等人形成了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为稳定的组织。该组织通过高利放贷、高利转贷攫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该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高利转贷、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该组织的运行。该组织在宜昌、荆州地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社会秩序、金融秩序和司法秩序。该组织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庭审中,法庭依法向被告人、辩护人告知各项权利义务,控辩双方分别向被告人讯问、发问,围绕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10名被告人全部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
根据本案具体案情,对于周某民、曹某华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高利转贷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将于9月16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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