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法院:互联网庭审常态化 足不出户打官司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某经营管理公司诉被告松滋市某美食城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202063日,松滋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忠德运用互联网平台,与新江口法庭庭长李芳新、人民陪审员佘成义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庭审现场,只有佩戴口罩的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双方当事人根据短信提示进入网上庭审系统页面,输入庭审码登录系统在线视频参与庭审,操作快捷、便利。法官核实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和代理律师的委托代理权限,宣布庭审纪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有序进行。整个庭审历时一个小时,程序规范,画面清晰,音质清楚,同步录音录像。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6日,被告松滋市某美食城与原告上海某经营管理公司签订《湖北松滋市某美食城招商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松滋市某美食城就美食城招商项目委托原告上海某经营管理公司提供招商服务。被告松滋市某美食城按月向原告上海某经营管理公司支付月度服务费用10万元/月,且根据原告上海某经营管理公司招商服务期内实现的招商情况,按月向原告上海某经营管理公司支付佣金报酬。若被告松滋市某美食城于合同到期后30日内未结清所有款项,经原告催告后15日内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则开始按欠款金额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

原告上海某经营管理公司依约履行义务后,被告松滋市某美食城无故拖欠2019年7月至2019年11的月度服务费人民币共计50万元、招商佣金人民币共计564530元,此举已严重侵犯了原告上海某经营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2020年1月16日,原告上海某经营管理公司向被告松滋市某美食城发送律师函催告被告还款,被告仍未向原告付款,2020年2月22日,原告上海某经营管理公司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松滋市某美食城自2020年2月1日起以106453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被告松滋市某美食城辩称,原、被告已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并约定未付月费按照40万元结算,原告主张月费为5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因原告一直未能完成招商考核指标,被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终止双方合作关系,并要求原告即日起撤离美食城营销中心,原告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吴某签收,并将现场人员撤离。同日,被告与原告就前期费用进行了核算,被告提出月费五个月,按四个月结账为4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费用明细》,原告项目经理吴某向原告公司请示后,在《费用明细》上签字并附言:经甲、乙双方2019年11月27日协议,乙方研究后同意。即原告已同意将月费按照40万元进行结算。

案件审理

开庭前,徐忠德院长向陪审员介绍了案情、相关证据材料与法律规定,指出案件可能涉及的事实、法律及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案件审理过程中,徐忠德院长对案件有关事实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在线充分陈述了各自意见,答辩、举证、质证等环节全程录音录像。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告松滋市某美食城的撤场通知是否达到了解除合同的目的;2、被告松滋市某美食城拖欠的月费应按40万元计算还是按50万元计算。对此,原告上海某经营管理公司主张原被告双方并未对解除合同进行确认,合同解除不能以单方面的通知达到解除目的,12月中旬前原告驻场人员一直在被告方驻场;且原告称其提供了5个月的月度服务,其在协商阶段曾作出退让同意按4个月月费结算,但被告并未盖章确认,原告现同意按合计金额七折计算。被告松滋市某美食城主张原告无证据证明其12月份有驻场人员在被告处继续服务,且原告同意按七折计算月费是因为其没有完成招商考核指标,想快速了结此事。

法院裁判

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案件遂进入调解程序。经过合议庭的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制作完成后,法院通过当事人地址确认书邮寄送达给双方当事人,案件得以顺利审结。

此次互联网庭审极大便利了当事人诉讼,较好地实现了疫情防控期间“战疫”“审判”两不误,且徐忠德院长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贯彻落实,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力求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全院法官树立了榜样,起到了极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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