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与他人签订合同,男子田某甲伪造了某公司的一枚印章,致使该公司经济利益受损。近日,松滋市人民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田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回顾
2016年8月1日,湖北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湖北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乙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由田某乙承接湖北省恩施州境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经营管理。2017年3月,甲公司在湖北省恩施市中标三个工程,交由乙公司具体负责管理,田某乙(另案处理)委托被告人田某甲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田某甲在负责施工期间,田某乙交给其一枚甲公司印章(系田某乙伪造),另田某甲还经田某乙的授意,私自在恩施州某店(店主段某鹏)雕刻了一枚甲公司印章,分别在向当地政府拨款、签订合同及给他人打欠条时使用。2018年底,因被告人田某甲经营管理不善,项目亏损,资金链断裂,甲公司只得将工程项目收回,接手继续施工至竣工。后彭某兵、李某喜等人持欠条向甲公司讨要欠款,该公司发现欠条上的甲公司印章系伪造,遂向松滋市公安局报案。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田某甲负责上述工程期间签订的多份合同、拨款借支单、欠条上使用的印章均为伪造的印章。
法院判决
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甲系无印章制作权的人员,其故意冒用甲公司的名义,非法制作该公司的印章,侵犯了该公司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印章是企业单位身份的证明,为了防止某些不法人员私自刻制公章进行违法活动,侵害单位、企业、团体等的合法利益,国家将刻字业(包括刻字工厂、刻字店、摊等)纳入特种行业,由公安机关实行专门管理。无权制作印章的行为人私刻印章,违反了社会管理秩序,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希望大家不要贪图一时之利,以身试法,最终因小失大,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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