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松滋市浩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隗传平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8)鄂1087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1087执6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街道金松大道132号
邮政编码:434200
案件承办单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 人:佘生财
联系电话:0716-6995209
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汉元: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9)鄂1087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1087执5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街道金松大道132号
邮政编码:434200
案件承办单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 人:佘生财
联系电话:0716-6995209
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邓年均、管佺: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松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南海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8)鄂1087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1087执6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街道金松大道132号
邮政编码:434200
案件承办单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 人:陈晓平
联系电话:0716-699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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