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民族抗战的烽火岁月中,西北农民银行配合晋绥边区政府,克服战时生死存亡的种种危机,在占有的敌后区域尽可能发放大量贷款,全力以赴占领货币阵地,拼死拼活地支援晋绥边区经济恢复与发展。
根据人民生活生产实际,西北农民银行主要发放农业贷款、纺织业贷款、工矿业贷款。1943年,西北农民银行发放春耕生产贷款1237万元,青苗贷款860万元,纺织贷款及建设费145万元。当年晋绥边区开垦荒芜土地完成原计划的1.5倍,家庭纺织业得到大力发展,超过战前水平,军民穿衣问题大部分得到解决。
1944年6月欧洲第二战场开辟后,世界反法西斯的斗争形势开始反转,敌后抗日根据地八路军英勇杀敌、力挫敌军,反“蚕食”进攻取得了重大胜利,边区范围逐渐扩大,西北农民银行有了游刃有余的业务空间,加大力度支援大生产运动,全区增放无息贷款5000多万元,其中春耕生产贷款2500万元,种棉贷款1000万元,青苗贷款1500万元,到1945年春,发放农业和纺织业贷款3000万元,借贷出棉花10500斤。
在农业贷款方面。1940年晋西北抗日民主政权建立后,明确农业政策的首要目的是发展农业生产,给予农民低利借贷。边区政府意识到西北农民银行与农业生产的关系,为推广使用西农币,提高与巩固西农币信用,西农币必须与群众利益联系起来,与生产事业紧密联系起来,因此要求银行应把贷款投向发展群众生产事业中去,给予人民群众低利甚至无利借贷。
从1941年到1945年间,晋绥边区政府和西北农民银行出台了大量有关农贷政策的法令。如1941年《春耕贷款贷粮办法》、1942年《晋西北民国三十一年春耕贷粮贷款办法》、1943年《晋绥边区行署关于民国三十三年度农贷的指示》《晋西北行署关于今年农贷一律免利的命令》、1944年《晋绥边区行署关于民国三十三年青苗贷款的指示》、1945年《晋绥边区行署关于发放一九四五年农业贷款棉兰贷款和纺织贷款的指示》,西北农民银行在1943年颁布了《西北农民银行农业贷款暂行章程》《西北农民银行关于发放春耕贷款的指示信》等等。这些政策法令对农贷对象、时间、利率、用途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形成有章可循的制度体系。农贷对象坚持贫雇农优先,兼顾中农和广大抗属、退伍军人的方针,利率实行低息或免息贷款政策。
为实现农贷收放的良性运转,西北农民银行详细规定了申请手续,由各级政府协同群众团体组织周密调研,经村民民主讨论决定,同时借贷手续还要求有监督农贷使用和农户生产的保人作保。
在工业贷款方面。晋绥边区政府为鼓励生产、发展纺织水利,对于在游击区、边区以内私人经营的生产事业,要求其经政府登记立案后,可向政府请求低利或无利贷款;涉及纺织、纺车、水利等事业,贷款则一律免收利息。1944年2月,为推广纺织业,保障军民纺织品实现自给自足,边区政府号召各地发展纺织运动、发放纺织贷款,用于购买织布机、纺线纺毛车等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为争取主要工业品自给自足,增加工矿业产量,西北农民银行还根据各地工业发展情形,于1945年以粮食实物信贷的方式发放贷款给工矿业。
在支持合作社发展方面。1941年4月,中共晋西区党委明确提出,各区各行政村必须建立合作社,主要任务是供给人民日用品,平抑物价,巩固西农币。
为了鼓励边区人民群众积极踊跃参与集资兴办合作事业,晋绥边区政府出台了一些贷款扶持政策。如规定:凡是在山西省第二游击区以内私人经营的合作事业经政府登记立案者,可呈请政府请求低利或无利贷款;成立3个月以上且社员在100人以上,取得一定成绩的生产运销信用等合作社,在政府登记立案后,可贷其社股总金额2倍以下贷款;成立不久且社员不足100人,但有必要贷款的生产运销信用合作社,在政府登记立案后,可贷其社股总金额1倍或1倍以下贷款;已向政府登记立案的有特殊情况的消费合作社,可贷其社股总金额1倍以下贷款;抗属集股所办的合作社,受特殊待遇。
西北农民银行于1942年2月20日提出《举办合作社低利贷款》的办法,支持合作社发展。此项贷款分为定期和活期,贷款的利息从五厘到七厘不等,期限最长两年。对合作社贷款申请,西北农民银行要检验合作社登记证,需要合作社有机关或者商号担保;针对生产或运销等业务贷款申请,需提供简单业务计划。西北农民银行以合作社为基点,一方面扶持生产和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将西农币深入推广到农村,促进西农币的流通使用。
西北农民银行是全面抗战时期晋绥边区的地方性银行,在边区政府的领导下,在极端艰苦的战争环境中,独立自主地发行西农币,统一边区货币,将日伪币、法币驱逐出根据地;对工农业、商业发放大量低息或无息贷款,解决边区广大军民大部分吃饭穿衣问题;将银行工作与进出口贸易相结合,管控外汇,维护边区金融稳定,对晋绥抗日根据地生产建设和全面抗战的胜利功不可没。
(本文选自《中国红色金融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1年6月出版;作者系中国金融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红色金融史编写组,总编著:濮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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