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在自家农田里捕鸟 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刑

近日,松滋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黄某怀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黄某怀为防止自家种植的农作物被鸟啄食,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陈店镇某村自家耕种的农田内架设了一张丝网用于捕鸟,期间黄某怀多次发现有鸟类缠在网上无法挣脱,均未予理会。2019年9月25日,办案民警接群众举报,到现场查获该捕鸟丝网,网上缠有7只疑似鸟类死体,经鉴定,一只为灰背鸫,一只为珠颈斑鸠,三只为鸟鸫,另两只无法确定物种。其中灰背鸫、珠颈斑鸠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乌鸫属于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同时查明,湖北省林业局2018年12月18日发布《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禁猎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法院判决

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怀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猎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法官提醒:


鸟类是人类的朋友,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生态家园是我们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大家生活中常见的野生的麻雀、青蛙、兔子、壁虎、蛇等,都是“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掏麻雀窝、捉青蛙等行为是自古以来调皮孩子的一贯做法,很多人不知道这些行为现在是违法行为,希望通过该案例以警醒大家,树立意识,改变习惯,知法守法,爱护动物,保护环境,人人成为保护野生动物的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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