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乡镇(街道)污水处理费征收通告
各用水单位、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5〕7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制定重点建制镇以外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154号)、《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推动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20〕4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重点建制镇以外乡镇(街道)污水处理收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新江口街道以外各乡镇(街道)使用公共管网供水、自备水源,且向市政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执收主体
各乡镇(街道)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为松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其委托各乡镇(街道)自来水供应单位按月度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
三、执行时间
从2021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征收。
四、征收标准
根据松滋市发改局、松滋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松滋市重点建制镇以外乡镇(街道)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松发改价格发〔2021〕9号)文件规定相关标准执行。
(一)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0.85元/吨。
(二)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收费1.2元/吨。
五、计征水量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用水量进行计征。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备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认定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其用水量计征。
(四)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六、收费管理及配套措施
(一)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二)各乡镇(街道)要明确职责,全力支持和配合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发改、财政、住建、环保、水利等部门要加强衔接,做好信息沟通和政策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三)对低保、五保家庭按人口用水定额实施减免政策,超过额定部分征收污水处理费。
松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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