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松滋公布4起典型案例

近日

我市应急管理局公布

4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

案例一:特种作业须持证上岗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日,我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在我市由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建设工地上,多人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进行特种作业。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对企业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并立案进行调查取证,企业负责人予以认可并签字。



处理结果 






经调查,该建筑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其负责施工的建设工地内,聘请未按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上岗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荆州市应急管理部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二部分第十四条第五档的规定,松滋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建筑公司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7.5万元的罚款。



举一反三  






特种作业潜在危险性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伤害,而且也容易给其他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在实际工作中,因无证上岗引起的事故、处罚屡见不鲜。生产经营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一定要强化安全意识,始终秉持安全责任重如山的理念,严格遵守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决杜绝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消除安全隐患。

案例二:“厂中厂”需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5日,我市应急管理局在开展工贸行业领域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某A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焊工)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以及将一车间出租给B公司用于生产经营,但是未与对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行为。

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对企业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并立案进行调查取证,企业负责人予以认可并签字。



处理结果 






经调查A公司以上两个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荆州市应急管理部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荆应急发〔2022〕23号)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荆州市应急管理部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荆应急发〔2022〕23号)的规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举一反三 






本案中“厂中厂”现象在各地普遍存在,成因复杂,疫情三年,不少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将自己的厂房转租或部分转租,使“厂中厂”问题更为突出。企业与承租方安全管理协议的签订是为了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可以更好地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健康,并给外来的承租或承包单位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经营环境。如果企业与承租方之间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够清楚,很有可能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效率产生影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三: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4日,我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石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现场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2、开采设计要求保留的矿柱、矿体(禁采区域内有开采行为);3、存在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现象,导致未按要求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等安全隐患。


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对企业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并立案进行调查取证,企业负责人予以认可并签字。



处理结果 






经调查,该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荆州市应急管理部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荆应急发〔2022〕23号)第二部分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四档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举一反三 






隐患排查治理的目的是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实施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查治理在企业安全生产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基础。只有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不断补齐安全生产短板,不断健全安全防范机制,才能将安全风险降到最低。

案例四:经营烟花爆竹需取证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3日,我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反映某超市存在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行政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经初步查证发现该超市存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取证。



处理结果  






经调查,该超市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该超市作出罚款人员币2万元、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80元的行政处罚。



举一反三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焰火晚会等过程需严格落实相应监管政策。无证经营的烟花爆竹,逃避了国家税收,未经公安、工商、应急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品上较为低廉,而且对正规合法烟花爆竹势必构成威胁,极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此外,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本案对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利于监督企业提高安全意识,对本市烟花爆竹行业规范经营有一定威慑作用,对个体经营户合法经营烟花爆竹有较强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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