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王武静)近日,经松滋市委审计委员会审定,该市出台《关于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领导、明确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完善审计整改约谈和问责机制、完善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和公开机制等方面对全市审计整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加强审计整改后半篇文章提供了根本遵循。
《意见》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党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通过召开党委会议、党组会议等,及时研究审计查出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审计整改要求,推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发挥审计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助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
《意见》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负总责。被审计单位要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审计提出的意见建议纳入领导班子的重要议事日程,按项逐条落实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整改结果真实、完整、合规。主管部门担负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主管领域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推动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审计机关承担审计整改的督促检查责任,统筹协调审计整改监督事宜等,促进一体推动揭示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
《意见》强调,要完善审计整改约谈和问责机制,对审计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在规定时间落实整改且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履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开、未按规定督促协助审计整改的,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提请市委审计委员会、市分管领导、市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进行约谈。整改问题涉及所属单位或者系统下级单位的,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建议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约谈。对审计整改不积极、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在年底全市绩效考核中采取扣分制。对约谈无效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意见》要求,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报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报告、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报告、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对审计查出问题批示的整改报告等必须按照时间、范围和程序规范报送。市纪检监察机关、市委组织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运用审计成果,更好地“治已病、防未病”;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自觉接受监督。(编辑: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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