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松滋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戒严期限:自本戒严令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


二、戒严区域:全市行政区域内(除涴市镇、沙道观镇、八宝镇)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以内。(林区内居民限居住区之外)


三、戒严行为: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戒严区域。


(二)严禁在戒严区域内烧火土、烧田埂、烧杂草、焚烧秸杆、焚烧垃圾、炼山造林等野外生产性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戒严区域内吸烟、燃放鞭炮、放孔明灯、祭祀用火、烧火取暖、烧烤、野炊、烧蜂包、熏蛇鼠、放火驱兽、使用火把照明等野外非生产性用火行为。


(四)严禁未经审批,未按操作规程开展烧疫木、点烧隔离带等行为。


(五)严禁施工单位未履行报备手续,未落实隔离防范措施,在林区进行焊接、切割、冶炼等行为。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戒严期内,国有林场、旅游景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墓等重点区域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采取扫防火码、进出登记、收缴携带火源等管控措施。进入戒严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


五、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智力障碍等人员进入森林防火戒严区域的,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义务,对所引起的森林火灾依法追究监护人责任。


六、戒严期内因生产建设、勘测、演练、科研等活动需要,确需在戒严区域内野外用火或爆破作业的,必须按相关规定报批备案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方可用火。


七、各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森林防灭火包保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组织专班深入各责任区域内进行隐患排查整治、检查督办、巡查巡护。市应急、资规、消防救援等责任单位以及各乡镇(街道)和国有林场森林防火扑救应急队伍要实行应急备勤制度,随时准备参与扑救森林火灾。


八、凡违反本戒严令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进行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本戒严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

松滋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716-6222077

松滋市公安局:0716-6263263

松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716-6223389

(编辑:邓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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