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疫情防控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规定的法律风险告知书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严格遵守疫情防控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规定,现就相关法律责任和风险告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集中隔离、居家隔离人员,瞒报谎报旅居史、接触史等涉疫信息,不配合预防控制措施,引发疫情传播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可能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查处。
二、对居家隔离人员不遵守居家隔离管控措施,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者组织参与聚集性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对集中隔离、居家隔离人员,编造、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涉疫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可能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查处。
四、对集中隔离、居家隔离人员,擅自外出,或不执行通告决定、不配合预防控制措施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照阻碍执行职务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对集中隔离、居家隔离人员,不配合防控措施强行外出,导致他人健康和财产受损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松滋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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