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举措。
近年来,文身出现了“低龄化”现象,日渐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险点。未成年人文身容易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未成年人就业和生活,让未成年人受到不良文化侵蚀。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未成年人文身问题,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了建议和提案,很多专家学者纷纷呼吁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许多家长也期待国家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禁止对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海南省等部分地方以地方立法、人大决议、部门联合发文等方式明确了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多地人民检察机关先后启动了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可以说,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办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按照“六大保护”的思路,从如何控、如何防相结合的角度规定了一系列举措。一是明确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对企业、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明确了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三是厘清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商务、民政等部门审批监管职责。四是细化了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职责任务,提出了工作要求。五是要求企业、组织和个人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向有关部门报告。六是明确了违反规定的处理措施。
《办法》中明确,宣传、网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宣传和舆论监督。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文身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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