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延续实施的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为方便经营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现对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进行梳理:

一、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享受主体】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优惠内容】

1.失业保险: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全省统一,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2.工伤保险:自2023年5月1日起,全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至基准费率水平,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八档费率。

【享受条件】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不区分行业,也不区分企业类型,所有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均可享受。

【政策依据】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 关于贯彻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荆人社发〔2023〕12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3号)

二、 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

三、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我省人民政府规定比例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我省人民政府规定比例1.5%;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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